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303號債權人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陶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桃園營運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桃園營運處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