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鄭依婷(TAYYEETENG)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依婷(TAYYEETE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依婷(TAYYEETENG)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移送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8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鄭依婷(TAYYEETENG)於108年1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9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9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謝宏宗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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