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衛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衛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衛字第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經相對人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強制住院於衛福部○○療養院之人,聲請人沒有說過要求立刻出院,否則要報復工作人員,也沒有揚言出院找家人算帳,聲請人說想打人是要讓自己冷靜下來,說完後聲請人一直很冷靜,也有配合吃藥,醫師說有改藥會先說,改完藥也會解釋,可是都沒有跟聲請人說藥名和作用,來來回回改了10次,吃完就頭暈頭痛,聲請人對衛福部的審查有疑問,聲請人只是提到護理師打聲請人是真實的,還打其他病友而已,為此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第二項之緊急安置及前項之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之;緊急安置、申請強制住院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嚴重病人或保護人對於法院裁定有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抗告。聲請及抗告期間,對嚴重病人得繼續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42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罹患思覺失調症,於衛生福利部○○療養院強制住院治療後,病況未獲改善,衛生福利部○○療養院於000年00月00日申請延長強制住院,經衛生福利部許可,嗣於000年年底,聲請人之精神病症狀略有改善,且聲請人已於000年00月00日簽署自願住院同意書,已停止強制住院,改為福保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以000年00月00日衛部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送申請聲請人延長強制住院之相關資料、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000年0月00日嘉南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1件附卷可稽,則聲請人既已停止強制住院,自無請求本院裁定停止強制住院之必要,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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