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衛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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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衛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11號聲請人A01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相對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相對人即臺南市政府於民國108年10月7日18時起強制住院於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下稱奇美醫院),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5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精神衛生法認定之嚴重病人,個案有系統性被害妄想,表示有人要謀殺孩子,情緒起伏大,照護孩子多粗暴,甚至會摔孩子,執意要帶三個月大的嬰兒離家,就醫時拉扯抓傷他人,與其他病友口角衝突,有傷害他人之虞之情事,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嗣經奇美醫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申請強制住院獲許可等情,此有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11日衛部心精審字第1080210564號審查決定通知書1件在卷可稽。又經本院函詢奇美醫院關於聲請人強制住院後之精神狀況及治療情形,據該院以108年10月28日奇醫字第4371號函覆意旨略以:「病人住院期間狀況顯著而難治,病識感差,且頻打投訴電話到各單位要求出院,因為要回家離婚,擔心孩子被先生傷害,要趕緊出院。目前已給抗精神病藥物,但效果不佳……建議持續維持強制住院,未來如拒就醫,應考慮強制社區治療」等語。綜上足認聲請人仍有強制住院持續治療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