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62號原告 李坤榮 被告 羅丞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丞徨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李坤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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