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聲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經查,受刑人林志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24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4年7月3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信帆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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