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劉協慶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程詒文 林季萱 被告 陳偉愷 即 陳聖賢
蘇雅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信延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關於「七萬二千五百七四十八六元」之記載,更正為「七萬二千五百七十八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2,578元,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參照事實及理由欄記載,可知「四」及「六」明顯為贅字,故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