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劉協慶 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陳詒文 林季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偉愷 即 陳聖賢 、 蘇雅萍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原告並未繳納,應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記載行政訴訟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及第57條所明定。經查,起訴狀之當事人欄位中載明原告為「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代表人為「劉協慶」中將,惟未見原告檢附代表人「劉協慶」中將之證明文件(如派令、人事令)到院,本院無法判斷原告及其代表人之當事人能力是否完備,原告應於前開期限內補正代表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