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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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11號聲請人即被告 胡美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99號),聲請本院書記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法院書記官迴避,準用法官迴避之規定,並由所屬法院之院長裁定之,同法第25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本案書記官黃添民於庭外對我及我兒子大聲斥責,口氣不佳,還說我們不要再鬧,可以寫書狀等語,足認書記官有偏頗之虞。
三、經查:書記官職司審判筆錄記載及承法官之命執行審判相關行政事務工作,縱如聲請人所述書記官於庭外有告知聲請人可以寫書狀陳報,亦屬其職務之範圍,未見有何不當,至於所指書記官態度令其等不悅一節,尚無證據足資證明書記官有其所指之情形,且此涉及聲請人主觀認知之問題,尚難以此遽認書記官有何執行職務偏頗之情,此外,復查無具體事證足認書記官有何執行職務偏頗之虞。是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院長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嘉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