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字第3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2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威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威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威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3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3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及受刑人所犯各罪為相同犯罪類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其表示「從輕量刑」(見本院卷第65頁),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張少威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3次)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10年2月23日、110年2月25日、110年3月2日109年11月15日109年12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2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870號等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334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73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809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487號110年度訴字第639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度上訴字第1487號)判決日期111年2月15日112年9月13日112年1月3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9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高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809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487號110年度訴字第639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度上訴字第1487號)確定日期111年3月23日112年10月12日112年5月18日撤回上訴(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2年10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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