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丁○○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簡他調字第65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2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
法 官 湯文章
書記官 蔡芬芳
調解委員 甲○○
調解委員 戊○○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丁○○
相對人 乙○○
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於97年8月30日給付相對人乙○○補償金新臺幣(
下同)貳萬元。
二、相對人乙○○應於民國97年9月15日以前將占用聲請人花蓮
縣○里鎮○○段○○○○號部分土地上建物自行拆除,將花蓮
縣○里鎮○○段○○○○號土地返還聲請人。
三、兩造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 記 官 蔡芬芳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送達後三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送達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
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
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