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54號
原告褚䕒翔
被告 何吉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暫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6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施元明
法官施函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瑩渼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