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許明群
相 對 人 呂鳳瑄
代 理 人 許雅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許明群
相對人
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台幣四十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相對人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前,對聲請人取得之全部債權
(含本院九十九司票字第65號本票債權,兩造九十七年五月
三十一日保管條所載寄託債權),於第一項所載四十萬元清
償完畢後均消滅。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許明群
相對人
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