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許明群
相 對 人  呂鳳瑄
代 理 人  許雅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馬簡移調字第17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許明群
  相對人
  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台幣四十萬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相對人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前,對聲請人取得之全部債權
  (含本院九十九司票字第65號本票債權,兩造九十七年五月
  三十一日保管條所載寄託債權),於第一項所載四十萬元清
  償完畢後均消滅。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許明群
           相對人
           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