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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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490號聲請人 黃惠渼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被繼承人 吳祖亮 之除戶戶籍謄本。
2、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3、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4、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
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5、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