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曉瑞選任辯護人王一澊律師
陳鄭權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曉瑞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鄭曉瑞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3年4月9日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有起訴書所載之加重強盜犯行,且其所涉犯行,並據證人 翁雪卿 證述在卷,復有扣案之折疊刀1把、監視器錄影翻拍暨折疊刀、200元贓款照片共
6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籍設戶政事務所,又自陳無固定居所,顯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所涉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審酌被告所犯之罪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並考量被告之人身自由,依比例原則衡量後,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而於同日裁定羈押,並分別於103年7月9日、同年9月9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本件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其所涉之罪為法定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趨吉避凶恆為人性,重罪常伴隨逃亡,且被告設籍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又無固定居所,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茲本院依目前審理之進度,認被告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危害社會治安甚鉅,並考量其人身自由,依比例原則衡量後,認被告確有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3年1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呂世文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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