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2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敬勝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敬勝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