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0號

原告 高銓興

被告 陳世洪

上列被告陳世洪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0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芝毓

法官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詩仙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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