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
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陸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貳、陳述:如附件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欄所載。
參、證據:提出如該附件之「證物」欄所示證物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貳、陳述:有欠這筆錢,但目前無力清償。理由
壹、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前揭證據為證,核屬相符,復據被告自認無訛,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告雖辯稱:目前無力清償等語。惟縱然屬實,要無解於其應負之清償責任。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對被告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貳、假執行之宣告: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惠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日期<-~B法院書記官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