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保險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保險字第八七號
原告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郭芳煜 訴訟代理人 刁榮華 律師被告環視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巷○號B2樓法定代理人 許榮棋 住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八十九年度二、三、四月份之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共壹佰捌拾肆萬玖仟叁佰肆拾貳元,爰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等語。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間就勞工保險所生之勞工保險費及滯納金,應屬於公法上之事件,原告基於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為請求權,亦屬於公法上之請求權,則本院自無審判權,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