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五號
原告中央信託局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己○○
甲○○被告丙○○
乙○○丁○○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惠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