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5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1年10月14日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經本院以83年度訴緝字第101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928號等)判處有期徒刑3年,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按:受刑人所犯係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罪,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得減刑之事由),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