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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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和解筆錄95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就本院95年交易緝字第2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饒金鳳書記官蔡麗春通譯施佩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甲○○被告乙○○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意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及於95年5月26日前給付伍萬元,並自95年7月起至清償止,每月15日前給付壹萬元;其給付方法為被告匯款至告訴人甲○○彰化中庄子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和解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甲○○被告乙○○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蔡麗春法官饒金鳳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