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5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列日期分別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2與編號3、4所列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書記官沈藝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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