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建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詠裕 訴訟代理人 陳福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義市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1,49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3,17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高榮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