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緬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請司法事務官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確定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9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表示不服者,依法視為聲請再審;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其聲請再審即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96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法視為聲請再審,惟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且其聲請係由代理人 李念慈 名義具狀,未據提出委任狀,經本院於106年2月8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上述裁判費及委任狀,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0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未補正委任狀,依上說明,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高榮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
書記官許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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