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38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9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叁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3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於93年11月5日限制住居在外。在外期間又因傳、拘不到,經通緝到案後,自94年1月8日起再執行羈押迄今,其羈押期間應至94年3月24日期滿。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