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智字第79號原告文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 律師被告興懋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甲○○被告 譚少華 食品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譚少華被告丙○○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
游雅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原告第00000000號、第00000000號商標權評定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同條第2項亦有明文之規定。又按在評定程序進行中,凡有提出關於商標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者,得於評定確定前,停止其訴訟程序之進行,商標法第56條準用49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以被告侵害其業已註冊之商標權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業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原告註冊之商標是否無效等情,業據被告提出評定申請書註冊號數00000000號、00000000號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原告之商標權是否有效為據,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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