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上訴字第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770號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王敬業選任辯護人陳秉宏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敬業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七年十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王敬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有證人之證詞及通訊監察譯文為憑。核其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與羈押必要,而在民國107年7月6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107年10月5日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並由檢察官及辯護人表示意見後,本院認上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無從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0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吳佳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慧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