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420號聲請人 溫展 即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利害關係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為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寶奧力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甲○○之同意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股東會議事錄、帳冊保管清單為證,並經本院調取96年度司字第239號卷宗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書記官嚴君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