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亞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存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聲請標的之價額(即其公司之「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之價額」),使本院無法依該聲請標的之價額(即「破產財團財產之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查報其公司該「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之價額」,並自行依該價額,作為其本件聲請破產事件之「標的價額」,並自行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徵收費用之標準予以計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繳裁判費(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