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1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1203號聲請人德彥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簡水仙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報案證明文件(應載明票據種類、發票年月日、金額及發票人等資料)。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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