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8年度宜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60號
原   告  吳志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德 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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