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5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郁勝 選任辯護人 楊永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偵字第427號),不服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郁勝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9日以104年度訴字第105號為第一審刑事判決並依法送達與被告。嗣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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