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再字第2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救再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救再字第23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本院109年度救字第43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雖聲請人前曾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該聲請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救字第95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嗣本院審判長於109年4月24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院內查詢單在卷足憑。從而,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再審聲請不合法。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孫國禎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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