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原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張季興 訴訟代理人 鞠金蕾 律師被告 宋建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原交簡字第16號;原案號為110年度原交易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尚安雅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忠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