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038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務人 吳凡傑 即 吳德 發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第一項第四行利息截止日「民國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