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再字第1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簡上再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簡上再字第13號聲請人 姜豊田 相對人臺南市北區區公所代表人 李皇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本院108年度簡上再字第13號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邱政強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謝廉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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