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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