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93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歿)
原住彰化縣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36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12月11日死亡,此有死亡登記申請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胡宜如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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