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全字第23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全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全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蔡碧珍 局長相對人即債務人中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金娥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31,193,14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31,193,140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31,193,140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1項)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第2項)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93條及第2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9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民國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於104年11月12日送達調帳函,查核時發現其漏報103年度收入及帳簿憑證不全等情事,經債務人同意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核定補徵稅額及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31,193,140元(繳納期限為105年6月25日),繳款書亦已合法送達,惟債務人迄未繳納,亦未提供相當財產擔保。今查,債務人104年12月間即無繼續營業跡象,名下財產包括已設定高額抵押權之不動產、銀行存款餘額270,407元及兩筆投資金額計103萬元,尚不足清償所欠應納稅捐。而該銀行存款餘額與其最近一年度(103年度)資產負債表約當現金2億餘元相較,顯屬不相當,去向未明;又其104年度營業收入高達14億餘元,亦迄未於105年5月前依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逃避報繳稅捐義務甚明,種種行徑難謂無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意。為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影響稅捐債權徵起,是本件實有對債務人財產施以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強制執行之必要。請准免提供擔保,就債務人所有財產於31,193,14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
(一)債權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欠稅查詢情形表(第15頁)、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第17頁)、105年5月26日105年度財營所字第70105101144號裁處書(第19頁)、104年11月11日南區國稅臺南營所字第1040076028號函(第23頁)、送達證書(第21、24頁)、債務人營業稅稅籍資料(第25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第27頁)、104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第29-34頁)、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第35-40頁)、異動索引查詢資料(第41-43頁)、103年度資產負債表(第45頁)、104年度營業稅申報書(第47頁)、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報繳查詢結果(第49頁)、欠稅人存款資料查詢情形表(第119-125頁)為證。本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有31,193,140元之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得請求其清償之事實;且就債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一節,均已為相當之釋明,而債務人亦未就上開金額提供足額之擔保,揆諸首揭規定,債權人為保全其對債務人之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聲請免供擔保在該範圍內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另按「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行政訴訟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定有明文。觀其立法意旨,乃鑑於假扣押制度,係在保全債權人金錢債權將來之執行,因此債務人如提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即足以達保全目的,自無實施假扣押之必要。從而,本件爰併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97條、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2項、第49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玉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