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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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9號聲請人甲○○
現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1年2月5日所宣示之90年度上更㈠字第121號判決關於上訴人即被告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查本院90年度上更㈠字第121號判決關於上訴人即被告之姓名誤寫為「 張峰財 」,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瑞雲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