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15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麗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7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鳳怡┌──────────────────────────────────────────────────┐│股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1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一│普通股│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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