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21號上訴人 劉惠慈
陳秀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順輝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3,84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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