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資格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騰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瑤棋 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資格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之性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此業經本院於101年6月1日以101年度補字第819號裁定在案。準此,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16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費4,500元後,尚應補繳21,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