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85號原告貿詮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呂玉枝
之4上列原告與被告新亞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101年度司促字第384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金額欄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07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