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618號上訴人 董芳芳
田明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魏素玲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618號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壹拾肆萬玖仟叁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