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11號聲請人厚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正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8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羅尹茜┌────────────────────────────────────┐│本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厚生股份有│兆豐國際商│104年1日20日│35,298元│PK0000000││││限公司徐│業銀行板橋│││││││正材│分行│││││├──┼─────┼─────┼──────┼─────┼─────┼──┤│2│厚生股份有│兆豐國際商│104年1月20日│55,580元│PK0000000││││限公司徐│業銀行板橋│││││││正材│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