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英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羽淳 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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