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全聲字第1號聲請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 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
鍾薰嫺 律師相對人 鄭國忠
徐祥哲 楊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24日所為104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主文第2、3、4項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前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亦為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因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前經本院104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裁定主文第2、3、4項命聲請人為相對人等提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等各於特定競業禁止期間屆滿前任職於香港商鑫澤數碼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關係企業(見本院104年度民暫抗字第4號卷第202至210頁),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臺抗字第905號民事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見最高法院104年度臺抗字第905號卷第46、47頁)。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裁定,依上述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筱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