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行商訴字第1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102號原告英屬維爾京群島商諾標爾克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 何兆丰 (董事)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香港商中煙英美菸草國際有限公司
(CTBATINTERNATIONALCO.LIMITED)代表人 斯圖亞特保羅亞奇森 (StuartPaulAitchison)
(授權代表人)住同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註冊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香港商中煙英美菸草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4日以「XISHANGXI」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4類之「雪茄;香菸;菸;活性碳濾嘴香菸;小雪茄菸;捲菸紙;香菸盒;雪茄盒;菸盒;菸具;打火機;火柴」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以該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情形,於107年3月7日申請廢止其註冊。經被告審查,以107年7月5日中台廢字第1070067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7年10月24日經訴字第1070631017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因認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啟謀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郭宇修